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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信息公开指南及相关表格下载
来源: 日期:2008-05-20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71号),结合新媒体基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等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 新媒体基地产业远景规划和建设进展。

  3、本单位的业务动态,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公开形式

  新媒体基地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新媒体基地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cnm.gov.cn

  2、新媒体基地政务信息公开栏。

  3、新媒体基地简报、《大兴信息》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晚于十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9201130,传真电话:010-89204303,办公及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1号新媒体基地,邮政编码:102611。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新媒体基地网站(http://www.cnm.gov.cn)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单位、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3、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本单位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单位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图。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相关附件:
· 附图及表格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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