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中关村企业激励机制试点
1.激励机制试点的范围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试点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经认定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其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显著;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且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3)企业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并能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股权奖励方案、监督检查股权奖励实施情况的基本依据;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 (5)企业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经济效益良好,企业成长性较强。 3. 试点工作程序 (1)企业召开董事会,制订股权奖励方案,报经股东会通过,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2)股权奖励方案报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审批; (3)企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市财政部门为企业办理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股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4)企业组织实施试点方案。 4.联系电话 北京市体制改革办公室电话:65192843 北京市财政局企业一处电话:68423856
八、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2.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 (1)申请减免税范围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减免税政策依据 ①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4)068号和(1997)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1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减免税手续,超过上述期限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3)减免税审批程序 ① 企业向所在国税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成立时间; ※新技术企业批准时间及批准号; ※本企业主要新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其高新技术的含量,产品的主要用途及在这一领域的创新发展程度。 ② 申请书经所在国税所经办人审核合格后,纳税人方可领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③ 纳税人在填写减免税申请书时,须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在填写申请理由及依据栏时,可以按照申请书上的内容写。 ④ 纳税人在报送填写好的《申请书》时,需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企业章程”或“联营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 ※产权单位“房产证明”(如无房产证明,需由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说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免税批复”复印件一式两份(办理减半企业附送); ※“减免所得税年审记录表”复印减一式一份(办理减半企业附送); ※上一年度“损益表”复印减一式一份(办理减半企业附送); ※ 最近年度“新技术企业技术性收入年度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办理减半企业附送); ※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及产品批准卡》(简称黄卡)复印件一式一份。如无“黄卡”,需附说明未办理“黄卡”的原因(办理减半企业附送)。 3.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认定依据 ①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②北京市科委京科高发[2001]364号《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2)范围和条件 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3)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内资) ②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③ 企业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 ④ 经营情况分析表 (注:新办企业免填) ⑤ 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⑥ 新技术及其产品(工程、工艺申报审批表) ⑦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有关证明文件 ⑧ 知识产权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其它相关附件 (4)受理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分别在七个园区管委会进行。 单位 部门 电话 传真 海淀园 企管部 68915148-5068915724(咨询) 68915147 丰台园 企管部 63736081 63715608 昌平园 企管部 69718747/69744530/89701437 89701436 亦庄科技园 发展计划局 67881313/67881337 67880176 电子城科技园 科技促进部 64383227/64339797 64360367 德胜园 88087469/88064384 88064187 健翔园 67310709 67329045 九、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认定
1.认定原则 1997年11月28日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的通知》(京科成发[1997]395号)中提出: (1)高新技术成果应体现技术密集和智力密集的特征,具有创新性、高渗透性和辐射性;能够推动传统产品更新换代或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开拓新型产业;有条件进入国际市场或替代进口产品; (2)高新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应超过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高新技术成果应能够形成规模生产或产业,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高新技术成果在实施、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行业要求的必备资料。 2.认定范围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北京地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入股,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五的科技成果; (2)属于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3)以技术成果为出资者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3.认定程序 (1)完成高新技术成果的评价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首先需完成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该项成果进行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还需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2)提交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 已完成评估和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需填写《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写明技术成果的权力状况,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②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力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成果获奖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或鉴定证书; ③技术入股意向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④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⑤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及《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申请书》一式四份,报北京市科委。 (3)审核及认定 北京市科委在接到申请并材料齐全后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给《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简称《认定书》),各项目持有单位凭《认定书》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十、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本市对高新技术成功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项目进行认定,提供“一站式”服务。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的财政支持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计算公式: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2)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 (3)对经认定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2.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程序 (1)申报对象 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2)申报条件 ①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②项目范畴: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新材料产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的91类项目; ③重大项目的范畴:网络设备与技术;软件产品;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生物工程及新医药;现代中药;现代农业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环保新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先进装备技术; ④项目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①项目申请表; ②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列入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计划证明。 (4)申报及确认程序 申报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全年受理。 (5)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办理程序 ①申请时间:每年5月底前; ②申请受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上年度完税税票及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③办理方式:由服务中心整理后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认,并于7月中旬前将企业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7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转拨手续。 (6)申报地点: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 联系电话:64874216 网址:http://www.bjcy.net.cn 3.办理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程序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5月底以前向转化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2)转化中心将申办单位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 (3)转化中心于7月中旬前将申办单位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将资金拨到转化中心,转化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5)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
十一、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专项资金
根据2001年5月28日市政府市长专题会会议纪要(京政会[2001]70号)和6月21日设立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协调会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以加快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加速集成电路设计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业化。 1.资金安排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首都经济的发展方向。 (2)有利于提高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开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3)有利于提高集成电路设计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4)公开、公正、公平。 2.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具备市经委、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资金支持部门)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条件。 (1)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本市大专院校的集成电路设计研究机构; (3)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研发机构,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孵化机构。 3.申报程序和内容 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采用单位申报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申报程序如下: (1)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微电子基地办公室)每年组织专家确定《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包括名称、技术目标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实行招标管理的项目内容 ; (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通过北京IC设计认定网申报(网址:www.bjic.gov.cn)(以下简称专网)。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摘要、项目建议书。以上资料经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微电子基地办公室; (3)专网实行动态申报,定期审查制度; (4)微电子基地办公室整理汇总申报项目资料后送资金支持部门审查; (5)资金支持部门根据《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确定年度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计划; (6)经确定的项目由资金支持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7)签订合同后,资金支持部门按原有资金拨付渠道下达拨款通知; (8)微电子基地办公室负责汇总、跟踪列入资金支持部门年度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项目,并送资金支持部门备案。 (4)申报及确认程序 申报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全年受理。 (5)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办理程序 ①申请时间:每年5月底前; ②申请受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上年度完税税票及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③办理方式:由服务中心整理后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认,并于7月中旬前将企业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7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转拨手续。 (6)申报地点: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 联系电话:64874216 网址:http://www.bjcy.net.cn 3.办理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程序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5月底以前向转化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2)转化中心将申办单位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 (3)转化中心于7月中旬前将申办单位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将资金拨到转化中心,转化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5)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
十一、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专项资金
根据2001年5月28日市政府市长专题会会议纪要(京政会[2001]70号)和6月21日设立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协调会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以加快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加速集成电路设计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业化。 1.资金安排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首都经济的发展方向。 (2)有利于提高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开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3)有利于提高集成电路设计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4)公开、公正、公平。 2.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具备市经委、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资金支持部门)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条件。 (1)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本市大专院校的集成电路设计研究机构; (3)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研发机构,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孵化机构。 3.申报程序和内容 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采用单位申报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申报程序如下: (1)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微电子基地办公室)每年组织专家确定《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包括名称、技术目标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实行招标管理的项目内容 ; (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通过北京IC设计认定网申报(网址:www.bjic.gov.cn)(以下简称专网)。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摘要、项目建议书。以上资料经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微电子基地办公室; (3)专网实行动态申报,定期审查制度; (4)微电子基地办公室整理汇总申报项目资料后送资金支持部门审查; (5)资金支持部门根据《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确定年度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计划; (6)经确定的项目由资金支持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7)签订合同后,资金支持部门按原有资金拨付渠道下达拨款通知; (8)微电子基地办公室负责汇总、跟踪列入资金支持部门年度IC设计研发专项资金项目,并送资金支持部门备案。 (5)减免开发区工业用地部分税费 ①按70%征收征地管理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 ②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契税、新菜田基金、防洪费。 ③鼓励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再投资,对再投资调换出让用地的,对增加地价款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④减半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交给地方政府的部分。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可免收新增用地费,应上交中央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各负担50%。 ⑤区县政府对开发区工业用地占用的耕地可以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自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本区县内占补平衡,免收耕地开垦费;本区县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易地补充。 ⑥工业项目因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免收临时土地使用费。 (6)工业项目投资人或工业项目企业职工房改政策 ①工业项目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般应按规定的缴存上限执行;有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按规定申请按实际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交纳。 ②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项目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可按有关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③对工业项目企业职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力度,发挥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用,简化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积极推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评估,降低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 (7)积极推进用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十三、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1.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1)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在京注册的总部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2)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在京注册总公司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子公司的经理、常务副经理; (3)符合《若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独立法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的主任或所长; (4)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条件,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占该企业股份达30%以上的投资者个人,可比照高级管理人员对待。 2.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资格认定 (1)提交材料 ①《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申请表》; ②企业在本市所在地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该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 ③总部、总公司对其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命书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④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或外国有效护照; ⑤经市工商局确认的来京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协议书中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规定及实际出资证明。 (2)认定程序 ①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由市发改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报市发改委审批。 ②经审批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发改委发给《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③市发改委对初审单位的工作应经常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④初审单位在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发改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来京投资企业。市发改委在接到初审单位的初审合格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初审单位发给《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未批准的,由初审单位告知来京投资企业。 (3)受理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http://www.bjec.gov.cn 十四、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并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公布,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 根据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京科发(2001)101号文件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关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3.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和登记 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1)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从事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软件企业。 (2)条件 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③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④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⑥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⑦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⑧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⑨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3)主要提交材料 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需要出具的材料(如技术开发合同、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需要出具的材料,如技术开发合同、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对网上申报进行形式复合,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 ※企业将合格申报表和其他上报材料一并保送协会; ※协会在每月初审一批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由市科委、市国税局对软件企业初审名单审核会签;次月中旬在申报网站上公告会签结果; ※企业网上查询评审结果,到协会领取证书。 (4)总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5)受理单位 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 地址: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 电话:68465716,68465981 网址:http://www.bsia.org/
十五、北京市研发机构认定
(北京市)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 1.在京设立研发机构需要的条件 在京设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3)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 2.如何申请认定研发机构 (1)范围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和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研究 开发机构。 (2)提交材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②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③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④当年财务报表; ⑤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3)总时限 市科委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被认定的机构可凭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政策的手续。 (4)受理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电话:66153406 网址:http://www.bestinfo.net.cn/ 十六、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1.基本介绍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北京市从2003年6月30日起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2.持《工作居住证》可享有的优惠项目 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1)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2)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4)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5)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6)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7)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8)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办理程序 (1)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①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②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③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2)提交材料 ①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③聘用合同; ④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⑤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明,若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明即可)等。 (3)申办程序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行网上申报制度。步骤如下: ①用户注册; ②用户登录; ③填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④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⑤准备相关材料报区县人事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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